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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水保〔2009〕1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测目的
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
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
6、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建设单位自行监测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
7、扰动土地面积、弃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内容以实地量测为主。线路长、取弃土量大的公路、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手段调查扰动地表面积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区、卡口监测站、测钎监测点等,开展水土流失量的监测。
五、监测频率
8、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
9、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弃土(渣)场的取土(石)、弃土(渣)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及时加测。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六、监测报告
10、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见附件3)。
11、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报送的报告和报告表要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还需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七、监测成果公告
12、接受监测数据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定期公布(至少每年1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扰动土地面积、植被占压面积、取土(石)量、弃土(渣)量、拦渣率、阶段治理成果、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和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情况等。
八、监测管理
13、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构和个人,可向我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水利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