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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的情况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的情况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C20053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日;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与环保厅联合行文规定 没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予审批